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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初選47人案・審訊第 58 日】


#墨落無悔 #民主派初選 #初選47人案 #港區國安法

獨媒報導 | 2023.05.16

  • 控方確認傳畢證人 押5.29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陳詞 拘捕警認不知何謂「攬炒十步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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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被控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」罪,16人不認罪,今(16日)踏入審訊第58天。控方應何桂藍一方要求傳召警員盤問,其中拘捕何的警員曾向何指,有理由相信她參加初選目的在進入立會否決預算案,迫使特首辭職,以達成戴耀廷在《蘋果日報》及各大媒體提倡的「攬炒香港十步曲計劃」,惟同意當時沒有獲發戴的「攬炒十步」文章,亦不知道「攬炒十步」說什麼。此外,3名國安警供稱曾按提交物料令分別從《立場新聞》、《獨立媒體》和《蘋果日報》公司接收初選廣告相關文件,惟有警員承認沒看過該提交物料令,對相關資料也不清楚。

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證人,案件押至本月29日續審,以待控辯雙方呈交有關「共謀者原則」的法律陳詞,何桂藍一方亦會爭議匿名證人片段的呈堂性。法官李運騰指《國安法》沒有追溯力,關注共謀者原則是否適用於《國安法》生效前的言行、及後來加入串謀的被告,辯方透露將提交聯合書面陳詞。

國安警稱從《立場》前總編接收「提交物料令」資料 涉民動廣告 惟認無看過提交令

代表彭卓棋的大律師盧敏儀甫開庭表示,上周確診的彭今早已轉為陰性,彭於正庭與其他被告同坐。至於施德來則仍在延伸庭就坐。

控方今應辯方要求傳召5名警員接受盤問,其中3人均與警方於2020年12月24日獲高院簽發提交物料令,要求《獨立媒體》、《立場新聞》和《蘋果日報》公司交出資料有關。其中偵緝警員13344黎啟東於2011年加入警隊,自2020年7月駐守國安處,供稱於2021年2月10日獲指示到警察總部,從《立場新聞》時任總編輯鍾沛權接收一份關於民主動力在《立場》投放廣告的20多頁文件,包括 WhatsApp 對話紀錄、電郵記錄和單據。黎其後與鍾簽收,並要求他就提交物料令落口供,但鍾拒絕。

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問,該份提交物料令是否於2020年12月24日獲得,黎稱「唔好意思我冇呢方面嘅資料啊當時」,並指他沒見過該提交物料令,不知是何時發給《立場》,也不知警方發出後有否與《立場》溝通,亦不清楚為何指明要提交自2020年6月9日起至12月24日的資料。

國安警稱從《獨立媒體》及《蘋果日報》接收資料 有警認不清楚提交物料令資料

至於偵緝警員12131王錫輝,於2010年加入警隊,自2020年7月駐守國安處。他同意於2021年2月25日,有律師樓文員為《蘋果日報》和壹傳媒向他按提交物料令交出文件和一隻DVD,內含約200頁文件,包括吳政亨的「三投三不投」頭版廣告和初選投票日的網上廣告。

在 Beel 盤問下,黃指「有關提交物料令嘅資料,其實我係唔清楚嘅」,指他僅於當天早上獲指示於相關時間到灣仔警署接收文件,事前「我係唔知道自己會收到咩文件,但知道同35+初選案件有關」。

至於偵緝警員12381梁晉榮,於2010年加入警隊,自2020年7月駐守國安處,並獲委任為本案調查警員。他確認2021年1月12日在警察總部,接收由獨立媒體董事黃俊邦按提交物料令交出的12頁資料。與上兩名警員不同,作為本案調查警員的梁,盤問下指看過該提交物料令,知道是同年1月6日向獨立媒體發出,但不清楚為何列明要取得自2020年6月9日起的資料,指「呢個唔係我考慮範圍」。

國安警稱從圖書館及報刊辦 搜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戴耀廷報章文章

梁晉榮亦負責取得和保存戴耀廷在報章發表的文章。梁表示於2021年4月8日,警員12656從公共圖書館借來276份從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的《蘋果日報》,他檢視後選取47份包含戴耀廷發表的文章,進行影印和掃描,其中19篇為控方證物;梁同年4月15日再從電影、報刊及物品辦事處取得一篇《蘋果日報》和兩篇《明報》的文章,包括〈35+已超額完成〉及〈中共對港的戰略及戰術〉。他確認上述文章與他理解戴就35+的概念相符。

Beel 問到,梁搜證時有否特定的文章列表,抑或只是搜尋戴耀廷的文章。梁指沒有特定列表,而是知道戴會於網上發文,亦相信他會在《蘋果日報》或《明報》刊登,故到報刊辦和公共圖書館,按2019年的年中到年尾至2020年初選舉行的時限搜尋。

Beel 指,除了文章作者顯示為「戴耀廷」,梁並不知道戴實際上是文章作者。梁同意「冇辦法確認」,但認為戴在 Facebook 和記者會的發言,與他文章言論是「大致吻合」。法官陳仲衡問,他是否察覺戴曾投訴《蘋果日報》或《明報》發表冒用他名字的文章,梁指沒有,並指「好多時佢(戴)Facebook 都轉載返呢啲文章」。

國安警指因有藍剔故信是何桂藍FB 官質疑盤問意義 辯方稱獲指示要求嚴格舉證

餘下兩人涉何桂藍的案情。其中警長5820梁樂文負責網上蒐證,他2006年加入警隊,自2020年7月駐守國安處,2021年1月升為警長。梁供稱,由於何桂藍是35+初選的其中一個參選人,故在「Google」搜尋「何桂藍」,何的 Facebook 專頁「何桂藍 Gwyneth Ho」為第一個結果,他進入後以「鄧奇」的帳戶將與初選有關的帖文截圖,包括「墨落無悔」聲明、何宣傳謝票的街站和轉發她在《洛杉磯時報》的文章,均於2020年8月截圖。法官陳慶偉一度問Beel 是否挑戰以上證供,Beel 回應他獲指示要求控方嚴格舉證(put to straight proof)。

image02 ▲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

在 Beel 盤問下,梁確認就何桂藍而言,只就此 Facebook 專頁截圖。被問截圖準則,梁指與35+初選案相關就有需要;至於如何得知確實是何的專頁,梁指因看到何的名字後有藍剔,故有理由相信是何使用的帳號。他在法官追問下亦指,對何公開表達的想法「大概有少少認知」,而何的帖文與之吻合,他亦比對過何的相片與專頁吻合。

Beel 完成盤問後,陳慶偉指老實說看不到挑戰相關證供的意義。Beel 指不爭議該些證供本身,只是獲當事人指示就相關證供要求嚴格舉證。法官李運騰指明白他的難處,但若何桂藍其後選擇作供,她也會被問到相關 Facebook 帖文,Beel 重申只是嘗試跟隨當事人指示,他不爭議證物的真確性(authenticity)。陳慶偉指相信 Beel 已向何講述挑戰這些證供的後果。

警拘捕時指初選目的在達成戴耀廷攬炒十步曲計劃 惟認無獲發文章亦不知是說什麼

負責拘捕何桂藍的偵緝警員18834黃柏烽其後作供,他2014年加入警隊,2021年1月6日駐守新界北總區反黑組。在 Beel 盤問下,他同意當天早上獲警長羅振威(音譯)訓示,稍後會就一宗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拘捕行動,並按照羅手上文件的內容去進行拘捕,涉及要向被捕人說的話及拘捕原因。黃指當時由探員1080負責處理證物,印象中獲口頭指示要檢取電子儀器,其他則沒印象。

Beel 續引述黃的口供,指他拘捕時曾向何桂藍表示:「我而家拉你,罪名係顛覆國家政權罪。因為我有理由相信你喺2020年期間參選一個名為『35+公民投票』嘅初選活動,選出35名或以上初選勝出者,進入立法會議會,目的在於否決政府嘅任何財政預算案或議案,從而迫使行政長官辭職。呢一個行為,在於達成戴耀廷在《蘋果日報》及各大媒體上所提倡嘅『攬炒香港十步曲』計劃,旨在嚴重干擾、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。」

黃同意,進行拘捕時獲發有上述內容的文件,Beel 問除此之外,他當時還有其他與「攬炒十步」有關的文件嗎?李運騰追問,他當時有否獲提供該「攬炒十步」文章?黃指沒有。Beel 追問,「你當時是否知道這(「攬炒十步」)是關於什麼?(“At that time did you understand what that matter is about?”)」,陳慶偉亦糾正翻譯問:「嗰陣時你知唔知講緊乜嘢嘢?」黃答:「唔知道。」Beel 問,因此若何桂藍問到,他也不能回答?黃同意,亦同意他要請示上級才能回答,不過何桂藍當時沒有問。Beel 表示已完成盤問。

吳政亨與控方達成新一份同意事實 指曾以「李伯盧」網名於連登發帖

此外,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石書銘指吳與控方達成新一份同意事實,望能節省傳召兩名證人的時間。庭上讀出該份同意事實,提及吳2021年1月被捕後被警員11632檢取手機,內有與戴耀廷的 WhatsApp 紀錄;而吳的 Instagram 帳號為「@LEEBAKLOU」,與「@legcopetition」相關,吳並曾以「李伯盧」網名於2020年7月17日在連登討論區發表帖文「N之内係正選 N之外係後備 就係咁簡單」。

控方確認已傳所有證人 尚餘共謀者原則及證人X片段呈堂性爭議

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證人,並指目前有新一份同意事實。陳慶偉問還有多少份,控方指尚有一份在傳閱,法官着該兩份稍後再一同讀出。

主控周天行確認,控方案情將完結,但此前尚要處理「共謀者原則(co-conspirator’s rule)」的法律爭議,以及 Trevor Beel 就證人X錄影和錄音檔案呈堂性的爭議。控辯雙方同意,就 Beel 的呈堂性爭議,他會於下周一(22日)提交書面陳詞,控方於周四(25日)書面回應;至於共謀者原則的爭議,控方同於22日提交書面陳詞,辯方於25日書面回應,並於5月29日開庭進行法律爭議,預計同日處理剩餘的同意事實。

陳慶偉一度指,在29日前他們可休息,Beel 指他們會在工作而非休息,李運騰則笑說法庭有其他事務要處理,沒有餘裕放長假。

官關注共謀者原則是否適用於《國安法》前言行及後來加入的被告

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其後表示,辯方團隊正在協調,將就共謀者原則為法庭提供一份聯合書面陳詞,主要法律理據是《國安法》只在2020年7月1日生效,沒有追溯力;個別被告亦會針對其案情提交陳詞。根據該原則,各共謀者的言行均可用來指證所有被告,而控方早前指並非本案被告的蔡澤鴻、黎敬輝和郭榮鏗均是本案共謀者。

image03 ▲ 黃碧雲

法官李運騰指理解《國安法》並無追溯力,而本案爭議點是共謀者在《國安法》2020年6月30日生效前的言行,是否可納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。沈回應將就此引用16個案例,並重申《國安法》無追溯力,問題是普通法下的共謀者原則會否被《國安法》所影響。

李運騰續指,假設共謀者原則適用,尚要考慮被告在加入串謀前,其他共謀者所作的言行能否用來指證他,因被告於不同時間加入串謀。沈回應,不少案例均支持原先共謀者的言行並不會影響後來加入的人。陳慶偉最後指,就共謀者原則做決定後,辯方才可說明是否要求毋須答辯。

案件押至5月29日續審。


案件編號:HCCC69/2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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